
了侵犯海特高新股东权利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条款。2026年1月7日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。2026年3月30日,贸仲作出裁决,确认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应继续履行《增资协议》中关于海特高新应享有权利的约定。 在上述法院及贸仲作出判决及裁决后,海特高新多次提出相关主张,要求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执行判决及仲裁裁决。海特高新称,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未执行判决、裁决,海特高新作为华芯科技股东的权
更名后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华芯科技《章程》的规定以及《增资协议》的约定,谋取华芯科技公司控制权。其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:通过非法方式强行接管华芯科技,强行通过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修订华芯科技公司章程,违法作出剥夺海特高新应当享有的股东权利的决议,伪造董事会决议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,并强行进行人事变更。 2024年9月12日,海特高新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,并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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